北京市东城区图书馆
章 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东城区图书馆的服务、管理和运行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东城区图书馆是指东城区第一图书馆和东城区第二图书馆。
第三条 东城区第一图书馆位于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85号。东城区第二图书馆位于东城区西花市大街113号。
第四条 东城区图书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。
第五条 东城区第一图书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30万元。东城区第二图书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486 万元。
第六条 东城区图书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东城区文化委员会。
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
第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:
(一)提出东城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(二)组建东城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。
(三)提名理事会理事长、图书馆馆长、副馆长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。
(四)监督东城区图书馆理事会运行。
(五)考核东城区图书馆馆长。
(六)审核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。
(七)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。
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八条 东城区图书馆的宗旨是开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、整理、保存,向公众提供信息与知识服务,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,传承、传播人类优秀文化,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。
第九条 东城区图书馆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系统收集、整理、保存文献信息资源,向公众提供查询、借阅、参考咨询服务。
(二)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信息素养教育,举办讲座、培训、展览等社会教育活动。
(三)为公众提供学习、交流与休闲空间。
(四)为公众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及其他公共信息服务;为东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。
(五)研究与开发地方文献,加强古籍保护,促进地方文化传承与发展。
(六)对街道社区图书馆业务和公共阅读活动进行专业指导。
(七)开展图书馆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。
(八)应当由东城区图书馆履行的其他职能。
第四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条 东城区图书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。理事会办公场所设在东城区第一图书馆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,理事名额分配原则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理事1名。
(二)东城区第一、第二图书馆馆长各1名;东城区第一、第二图书馆职工代表各1名。职工代表由图书馆民主推荐产生。
(三)社会人士4名。
(四)读者代表2名。
社会人士和读者代表向社会公开招募,经行政主管部门遴选审核产生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审议和修改东城区图书馆章程。
(二)审议东城区图书馆发展规划。
(三)审议东城区图书馆管理制度。
(四)听取、审议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。
(五)监督图书馆执行理事会决议。
(六)审议图书馆馆长提名人选。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 事
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每届理事会成员应保持10%以上更新率。
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东城区图书馆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理事会议发言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(二)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。
(三)对东城区图书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及相关活动。
(二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城区图书馆章程。
(三)遵守理事会决议,认真履行职责,科学决策。
(四)征询民意,广泛采纳各方意见。
(五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(六)为充分征询和吸收读者意见,设立理事接待日,每位理事轮流接待读者。理事应该积极认真接待读者,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反馈给管理层。
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,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,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
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。
(三)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图书馆业务无关的活动。
(四)法律法规和东城区图书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按原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。
第二十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。
理事会设常务副理事长1名,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1名,由东城区文化委或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协助理事长、常务副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。
(二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(三)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。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、或秘书长、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。遇有重要问题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议。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确定会议议题。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,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理事。
(三)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。
(四)表决并形成决议。
(五)根据会议有关情况,真实、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,并按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、报告或者披露。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。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实行多数票决原则。当表决票数相同时,理事长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有权投决定票。
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、列席人数。
(二)召开会议的日期、地点。
(三)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。
(四)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。
(五)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。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、组织调研等发生的费用,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从图书馆经费中列支。
第五节 理事会工作制度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围绕图书馆的发展规划,每年组织专题调研两次以上。
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,可以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,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。
第三十三条 东城区图书馆理事会聘任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,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。
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无薪酬。遇有工作调研及重大事项咨询,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劳务费,从图书馆经费中列支。
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。每年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图书馆进行绩效评估。
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工作报告制度。东城区图书馆每年两次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工作;理事会每年两次向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。
第五章 管理层
第三十六条 东城区图书馆管理层由馆长、副馆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
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七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。
(二)负责东城区图书馆日常运行管理。
(三)负责东城区图书馆财务与资产管理。
(四)负责东城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教育、培训、考核与管理。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三十八条 东城区图书馆馆长、副馆长由行政主管部门提名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。
第三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负责图书馆业务工作。
(二)管理图书馆的日常事务。
(三)负责图书馆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。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。
(五)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条 图书馆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四十二条 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图书馆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四十三条 图书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人事、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。
(二)章程主要内容发生变化的。
(三)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。
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八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八条 图书馆应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。
(一)图书馆机构设置、工作职能、服务范围、工作动态等基本情况及政务信息。
(二)图书馆民主决策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制度建设、反腐倡廉、为民服务等党务信息。
(三)重大项目的招投标、重要设施设备的采购情况。
(四)图书馆人事任免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。
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四十九条 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。
(二)因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。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五十条 图书馆的终止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理事会的终止决议,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一条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东城区图书馆终止后,理事会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,应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东城区图书馆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5年 7 月 3 日东城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东城区图书馆理事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