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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義塾)學規七條 |
(光緒元年七月知縣周有基擬) 一、延請塾師,無論生童,務擇老成自愛,始可延請。每歲以正月中旬開館,十二月中旬解館。如教讀認真,由縣分别獎勵;若督課懶怠,由縣查明另延。 一、義塾學生,每塾以二十人爲度。如三十人以内者,仍歸一塾;三十人以外,則須添設。 一、館若教三十人之塾師,可否每歲加送脩金六八銀二十元? 一、義塾内各設敬惜字紙鼎一口,以代爐化;並多備收字紙簍,散給各村,近者由塾内伙夫五日往收字紙一次,遠者令各村自收來塾。每斤給錢二文,所收字紙,由塾師督令伙夫,查有汚穢,須用清水洗凈晒乾,再行焚化;字紙灰,隨用紙包好,年終送之於海。 一、塾師教廸學生,先以“三字經”,繼以“朱子小學”,再讀“四書”。每逢朔望清晨,謹敬講解“聖諭廣訓”及“陰隲文”等書。月終,塾師將每學生名下,注明所讀何書?至何章、何節、何句?列單報縣備查。 一、學生每日來塾,塾師宜設小簿一本,分清晨、上午、下午按名登記。月終,核計來學之日多者,以三名列爲上取;每名,賞花紅錢二百文。來學之日少者,以三名列爲下取,每名薄責示儆;如有事故者,免議。 一、塾師今日與學生開講,來日欲再講解時,須先問明學生記得前日講説否?一連兩次,忘記者責懲示儆。 (光緒)屠繼善《恒春縣志》卷十 義塾第195-196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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